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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家健与柯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健,柯永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816号原告:王家健,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柯永进,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王家健与被告柯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家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家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家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王家健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