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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易光平与罗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光平,罗仕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3660号原告:易光平,女,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罗仕君,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易光平与被告罗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仕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罗仕君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2.由被告罗仕君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车需资金,于2014年12月向原告借款,归还部分后尚欠31000元,于2016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7月1日归还,逾期不归还剩余款项,付给原告违约金1万元。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于2016年11月17日起诉被告罗仕君,要求归还该借款,2016年12月29日,被告与原告协商和解,承诺当时付10000元,余下21000元从2017年1月起每月5日前归还2000元至还清为止。被告支付10000元后,原告撤回了起诉。其后被告只归还两个月合计4000元,尚余借款本金17000元经多次催收未归还。被告罗仕君未提供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4年12月,被告罗仕君因购车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于2014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50000元。其后,被告罗仕君陆续归还部分借款,于2016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1000元,于2016年7月1日归还,借款期为半年,如不按时归还付违约金10000元。其后,被告逾期未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起诉被告罗仕君,要求归还该借款,2016年12月29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余下借款承诺陆续归还,原告撤回了起诉。其后,被告陆续归还了原告4000元,尚余借款本金17000元经多次催收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被告罗仕君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双方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依法按法定限额月利率2%计算,以31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为3678元;以17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法庭辩论终结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为1643元,合计违约金为5321元。2017年5月25日起的逾期利息,双方没有约定,依法按年利率6%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仕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易光平借款本金17000元及违约金5321元,合计2232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7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易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罗仕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