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士友与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友,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578号原告:王士友,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柳大街280号春光小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李向民,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421000006849。被告: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跨世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8259130XC。法定代表人:窦国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友与被告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士友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大为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永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