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蕾蕾与法金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蕾蕾,法金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823号原告:陈蕾蕾,女,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法金凯,男,1972年11月28日生,回族,住济南市。原告陈蕾蕾与被告法金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蕾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蕾蕾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蕾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蕾蕾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淑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