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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恢2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白玺与刘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玺,李政坪,严玉珍,刘大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2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白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政坪,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严玉珍,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大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做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严玉珍、刘大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政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胜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48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晓强助理审判员  赵岗岗助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旭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