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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关英超与宿景田、晋州市景盛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英超,宿景田,晋州市景盛纺织有限公司,晋州市晨弘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雷跃丽,王平均,王寸平,秦茂虎,彭淑芳,刘孟杰,范素芬,王茂增,冯敬然,王运广,杨彩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1160号原告:关英超,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朋,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310385847,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010852142,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宿景田,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现住晋州市。。被告:晋州市景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安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767599173。法定代表人:王平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晋州市晨弘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里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666488121。法定代表人:秦茂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经济开发区(原马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935696809。法定代表人:王茂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雷跃丽,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现住晋州市。。被告:王平均,男,汉族,1960年5月28日出生,现住晋州市。。被告:王寸平,女,汉族,1960年8月16日出生,现住晋州市。。被告:秦茂虎,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现住晋州市。。被告:彭淑芳,女,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现住晋州市。。被告:刘孟杰,男,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现住晋州市。。被告:范素芬,女,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现住晋州市。。被告:王茂增,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现住晋州市。。被告:冯敬然,女,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现住晋州市。。被告:王运广,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现住晋州市。。被告:杨彩艳,女,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现住晋州市。。原告关英超与被告宿景田、晋州市景盛纺织有限公司、晋州市晨弘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雷跃丽、王平均、王寸平、秦茂虎、彭淑芳、刘孟杰、范素芬、王茂增、冯敬然、王运广、杨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关英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景田、晋州市景盛纺织有限公司、晋州市晨弘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雷跃丽、王平均、王寸平、秦茂虎、彭淑芳、刘孟杰、范素芬、王茂增、冯敬然、王运广、杨彩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英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宿景田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晋州市景盛纺织有限公司、晋州市晨弘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雷跃丽、王平均、王寸平、秦茂虎、彭淑芳、刘孟杰、范素芬、王茂增、冯敬然、王运广、杨彩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7日,被告宿景田向原告关英超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21.0‰,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被告晋州市景盛纺织有限公司、晋州市晨弘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雷跃丽、王平均、王寸平、秦茂虎、彭淑芳、刘孟杰、范素芬、王茂增、冯敬然、王运广、杨彩艳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万元、利息32.81万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70万元及2016年6月11日之后利息。原告关英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股东会同意担保意见书、保证书、股东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书、证明、进账单以及被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用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成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7日,原告关英超与被告宿景田、晋州市景盛纺织有限公司、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晋州市晨弘纸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宿景田向原告关英超借款3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月利率为21.0‰,逾期偿还的,按每天1%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被告晋州市景盛纺织有限公司、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晋州市晨弘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借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孳息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被告宿景田、雷跃丽、王平均、王寸平、秦茂虎、彭淑芳、刘孟杰、范素芬、王茂增、冯敬然、王运广、杨彩艳分别向原告关英超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与借款合同一致。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关英超通过其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账户转款300万元至被告宿景田在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商城分社6210210030201304773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宿景田先后偿付原告关英超借款本金230万元,偿付利息至2016年6月10日。2017年4月7日,根据原告关英超的申请,本院裁定查封了被告雷跃丽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街××楼××单元××号的房产。本院认为,原告关英超与被告宿景田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履行放款义务后,被告宿景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被告晋州市景盛纺织有限公司、晋州市晨弘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雷跃丽、王平均、王寸平、秦茂虎、彭淑芳、刘孟杰、范素芬、王茂增、冯敬然、王运广、杨彩艳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保证书的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宿景田偿付原告关英超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晋州市景盛纺织有限公司、晋州市晨弘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雷跃丽、王平均、王寸平、秦茂虎、彭淑芳、刘孟杰、范素芬、王茂增、冯敬然、王运广、杨彩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宿景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占良审判员  杨彦昌审判员  韩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