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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孟广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孟广旭,孟现霞,田道魁,孟现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段海臣,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汉,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孟广旭,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孟现霞,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田道魁,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孟现存,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广旭、孟现霞、田道魁、孟现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彦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