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郝云祥、郝凤云诉被告崔富有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云祥,郝凤云,崔富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740号原告:郝云祥,男,194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太平庄镇。原告:郝凤云,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太平庄镇。被告:崔富有,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太平庄镇石台沟村*组。原告郝云祥、郝凤云诉被告崔富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郝云祥、郝凤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云祥、郝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云祥、郝凤云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