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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郝云祥、郝凤云诉被告崔富有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云祥,郝凤云,崔富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740号原告:郝云祥,男,194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太平庄镇。原告:郝凤云,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太平庄镇。被告:崔富有,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太平庄镇石台沟村*组。原告郝云祥、郝凤云诉被告崔富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郝云祥、郝凤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云祥、郝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云祥、郝凤云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