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小川与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川,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942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川,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工业园区迪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8391R。郑小川与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797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郑小川履行5686.5元本金、利息及复利。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小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 硕书 记 员 黄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