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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文韬,米娜,文俊武,李焕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430号之一申请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康,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业茹,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文韬,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连鸣,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文韬,男,回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申请人:米娜,女,回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被申请人:文俊武,男,回族,1952年11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申请人:李焕珠,女,回族,1951年10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文韬、米娜、文俊武、李焕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文韬、米娜、文俊武、李焕珠银行存款4894344.87元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文韬、米娜、文俊武、李焕珠银行存款4894344.87元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