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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建莲与谭运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莲,谭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莲,女被执行人谭运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8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谭运辉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建莲5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湘098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