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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立学、田大勇、吴忠付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学,田大勇,吴忠付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学,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户籍地辽宁省胡台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沈阳市皇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立学涉嫌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并于当日交由沈阳市皇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田大勇,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沈阳市皇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大勇涉嫌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并于当日交由沈阳市皇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忠付,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户籍地辽宁省胡台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沈阳市皇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忠付涉嫌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并于当日交由沈阳市皇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学、田大勇、吴忠付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学、田大勇、吴忠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2日,在新民市胡台镇车古营子村,被告人王立学租用被告人吴忠付的民房设立赌局,组织顾某某、张某某等人“推牌九”并从中抽红,被告人田大勇在明知王立学借钱用于筹备赌局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赌资。现场查获赌资55800元人民币。2016年12月22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立学田大勇、吴忠付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参照三名被告人在赌博中的具体作用分别予以量刑并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立学、田大勇、吴忠付均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在新民市胡台镇车古营子村247号,被告人王立学租用被告人吴忠付的民房设立赌局,组织顾某某、张某某等人“推牌九”并从中抽红,被告人田大勇在明知王立学借钱用于筹备赌局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赌资。现场查获赌资558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被告人王立学、田大勇、吴忠付的抓捕经过,证人张某某1、张某某2、朱某某、褚某、顾某某、袁某某、张某某3、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立学辨认田大勇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参赌人员顾某某辨认田大勇、王立学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参赌人员李英阁辨认王立学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参赌人员张某某辨认被告人王立学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参赌人员褚利辨认被告人王立学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参赌人员朱宏财辨认被告人王立学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参赌人员张季廷辨认被告人王立学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参赌人员张凯辉辨认被告人王立学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王立学指认赌资及赌具的照片,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对张某某1、张某某、朱某某、顾某某、袁某某、褚某、李某某、张某某2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户口信息,被告人王立学、田大勇、吴忠付的供述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学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田大勇、吴忠付明知被告人王立学实施赌博活动,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等直接帮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学、被告人田大勇、被告人吴忠付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学、田大勇、吴忠付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立学召集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系主犯,被告人田大勇向被告人王立学提供资金帮助,但未参与召集参赌人员及分红,可以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忠付以200元的价格为被告人王立学提供场所,在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时并未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立学、田大勇、吴忠付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缴纳罚金,本院酌情对三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吉林省梨树县司法局、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出具的同意适用非监禁刑、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立学、被告人田大勇、被告人吴忠付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立学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田大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田大勇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吉林省梨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吴忠付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忠付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 盟审判员 林述静审判员 宋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