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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薛黔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81刑初24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黔(曾用名薛朝云),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同年5月12日被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现未押。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黔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薛黔供述与辩称、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薛黔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薛黔3-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决定。被告人薛黔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薛某朋友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源街附近一饭店吃饭时喝了一些红酒,后薛黔驾驶机动车琼A×××××向清镇市行驶。次日0时30分许,薛黔驾车行驶至清镇市时光贵州路段时,撞到时光贵州景区门口绿化带,造成琼A×××××号小型轿车受损及时光贵州景区绿化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薛黔带走调查,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6.5mg/100ml。2017年1月20日,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薛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6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黔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薛黔的血样检测的酒精含量为210.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黔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国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靖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