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林、朱宗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朱宗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谢街村谢街队35-1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朱宗雷,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白云村19-3-2-2,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王林与朱宗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2790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王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宗雷偿还借款40400.00元。本院于2017年01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宗雷送达了(2017)皖0406执57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淮南交行田家庵支行有存款635.83元,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有存款1173.66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你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宗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