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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好毕斯哈拉图、毕力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好毕斯哈拉图,毕力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307号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黄大正,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祥,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好毕斯哈拉图,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毕力格,男,40岁,现住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好毕斯哈拉图、毕力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好毕斯哈拉图、毕力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好毕斯哈拉图、毕力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都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