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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慧与李金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李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刘慧。被执行人李金金。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由内蒙古法院委托执行的刘慧与李金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襄阳市车辆管理所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