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民义与范会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民义,范会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813号原告:高民义,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会安,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生,住山东省昌邑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3532367Y。负责人:李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民义与被告范会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