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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1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广州榭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李捷、古富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榭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李捷,古富华,李丽,陆冰,焦春美,吴玲云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1195号之一原告:广州榭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捷。委托代理人:李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捷,女,汉族,****日出生,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古富华,男,汉族,****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陆冰,女,汉族,****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第三人:焦春美,女,汉族,****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泰兴市。第三人:吴玲云,女,汉族,****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陆冰、焦春美、吴玲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榭妆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捷、古富华,第三人陆冰、焦春美、吴玲云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榭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广州榭妆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璐思人民陪审员  罗素君人民陪审员  劳淑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饶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