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胜利与被申请人党柱、原审被告孙永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胜利,党柱,孙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胜利,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浪国,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党柱,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孙永峰,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胜利因与被申请人党柱、原审被告孙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5民终1230号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张胜利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胜利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胜利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