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曙坤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曙坤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曙坤,男,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曙坤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曙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曙坤于2017年1月29日,以砍伐林木做家中烧柴为由,明知黄菠萝树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磐石市朝阳山镇红五月村北沟,即磐石市致富林场经营区24林班21小班内砍伐国有天然林黄菠萝树1株、杂树4株。在运输途中,被磐石市朝阳山林业工作站发现,林木被依法扣押。经磐石市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国有天然林黄菠萝树1株(32公分)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砍伐的黄菠萝树1株及杂树4株,核立木蓄积0.7715立方米,材积0.525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22.2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曙坤于2017年2月8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曙坤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珍贵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曙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宋曙坤砍伐林木用作自家烧柴,明知黄菠萝树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磐石市朝阳山镇红五月村北沟(即磐石市致富林场经营区24林班21小班内)持汽油锯砍伐国有天然林黄菠萝树1株、杂树4株。在运往自家途中,被磐石市朝阳山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发现,林木被依法扣押。经鉴定,被砍伐的国有天然林黄菠萝树1株(32公分)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砍伐的黄菠萝树1株及杂树4株,核立木蓄积0.7715立方米,材积0.525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22.2元。2017年2月8日,宋曙坤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宋曙坤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汽油锯一把,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林相图、指认现场照片,证人宋某、徐某、于某、李某、霍某、刘某、蔡某、李某1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曙坤明知黄菠萝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违反国家规定,且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1株,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对重点植物的保护制度,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曙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被依法追回,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曙坤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汽油锯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未青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松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