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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执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保江、杜虞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保江,杜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保江,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杜虞军,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03执7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虞军所有的位于金兰小区1Z幢-502室(产权证号:00××09)的房产一处。现经申请执行人邵保江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虞军所有的位于金兰小区1Z幢-502室(产权证号:00××09)的一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