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执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保江、杜虞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保江,杜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保江,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杜虞军,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03执7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虞军所有的位于金兰小区1Z幢-502室(产权证号:00××09)的房产一处。现经申请执行人邵保江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虞军所有的位于金兰小区1Z幢-502室(产权证号:00××09)的一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