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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某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966号原告:长春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98号。法定代表人:秦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雨庆,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晓娜,该公司职员。被告:吴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长春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春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金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