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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钱建斌与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建斌,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钱建斌,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敏,女,1991年5月6日出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28号3幢7层701室。法定代表人:刘妙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旭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健婷,女,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上诉人钱建斌因与被上诉人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建斌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钱建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建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5元,减半收取5447.5元,由钱建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久豹审 判 员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