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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经六路店、贾洪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经六路店,贾洪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6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经六路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号。代表人:王海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洪泷,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再审申请人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经六路店因与被申请人贾洪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终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经六路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毛国强审判员  孔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