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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7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国营勐省农场与孔令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营勐省农场,孔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7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国营勐省农场。被执行人孔令华,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国营勐省农场与被执行人孔令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5)沧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国营勐省农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有关执行法律文书,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令华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已过。经查明,被执行人孔令华家里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未能支付案款。2017年5月25日经向申请执行人国营勐农场回告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7执1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卫忠审判员  彭加广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新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