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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6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支付加工款1716064元及利息;2、承担仲裁费28769元。本院执行中,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6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