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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梁廷权与重庆金汤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权,重庆金汤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775号原告:梁廷权,男,1990年7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重庆金汤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分公司。地址合江县。负责人:梁小强。原告梁廷权与被告重庆金汤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梁廷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廷权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梁廷权负担。审判员  陈明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妍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