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潘尚友与袁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尚友,袁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潘尚友。申请执行人袁翠莲。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执行申请人潘尚友申请执行袁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嵩明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翠莲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潘尚友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诉讼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袁翠莲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7执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艳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