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楚乐天、沈益民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乐天,沈益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楚乐天,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美辰,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益民,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上诉人楚乐天因与被上诉人沈益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2民初1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楚乐天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楚乐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楚乐天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楼继文审判员 张喜妹审判员 寿凯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