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2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蒙国、娄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蒙国,娄斌,刘新江,朱春平,王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3273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职务。住所地:方城县城关镇裕州南路。被告:韩蒙国,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娄斌,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刘新江,男,汉族,1966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朱春平,女,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王爽,女,汉族,1981年9月18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与被告韩蒙国、娄斌、刘新江、朱春平、王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县联社起诉请求判令五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2017年5月10日,原告县联社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五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诉讼费用5882元,2017年5月25日,原告县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县联社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预交5882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审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其余5857元退回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 判 长  杜芙蓉审 判 员  杨保存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