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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淳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淳实业有限公司,胡爱琴,明娜,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特5号申请人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通济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明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通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振兴街4号一幢828号。法定代表人胡爱琴,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胡爱琴,女,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竹山县。申请人明娜,女,汉族,1991年12月27日出生,住竹山县。以上四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庆阁,胡宏武,系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实体权利,调解,签订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雷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和山,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实体权利,调解,签订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申请人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淳实业有限公司、胡爱琴、明娜(以下简称四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淳实业有限公司、胡爱琴、明娜不服十堰市仲裁委员会(2016)十仲裁字第05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志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林敏、审判员井家坤组成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孔庆阁、胡宏武,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和山参加了听证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四申请人依据协议第一条约定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撤销十堰市仲裁委作出的(2016)十仲裁字第05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双方之间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达成调解协议,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各方应当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配合当地政府尽快对该项目遗留问题依法处理,确保该项目顺利推进,将各方损失尽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四申请人自愿撤回撤销十堰市仲裁委作出的(2016)十仲裁字第05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删除仲裁协议条款约定并确认(2016)十仲裁字第05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工程款、损失和违约金金额,不再作为闻天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额。该工程和项目的处置推进事宜按协议约定执行。故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十仲裁字第05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工程款、损失和违约金金额,不再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额。参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淳实业有限公司、胡爱琴、明娜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二、十堰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十仲裁字第05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工程款、损失和违约金额,不再作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额。案件受理费用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淳实业有限公司、胡爱琴、明娜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志彪审判员  林 敏审判员  井家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