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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云茂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茂,王耀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02号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李云茂,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兴宁市,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王耀茂,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兴宁市,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被执行人李云茂、王耀茂因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京0116刑初238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云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王耀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李云茂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芦凤臣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王苏华人民币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孙书枝人民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赵景惠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王耀茂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三千一百六十六元,发还被害人陶丽梅;责令被告人李云茂、王耀茂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零美勤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徐淑清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李云茂的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六元五角,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芦凤臣、王苏华、孙书枝、赵景惠、零美勤、徐淑清;在案扣押的被告人王耀茂的人民币二万零二百四十四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陶丽梅、零美勤、徐淑清;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手机二部、肥皂四块、外币四张,均退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在案扣押的李云茂的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六元五角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芦凤臣、王苏华、孙书枝、赵景惠、零美勤、徐淑清,将在案扣押的王耀茂的人民币二万零二百四十四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陶丽梅、零美勤、徐淑清,并将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手机二部、肥皂四块、外币四张退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二被执行人目前均在监狱服刑,经对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移送执行人及被害人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李云茂、王耀茂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移送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李云茂、王耀茂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李云茂、王耀茂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