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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闫尚民与都仁宝力格、德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尚民,都仁宝力格,德宝,付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627号原告:闫尚民,男,1972年1月1号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都仁宝力格,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德宝,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付亮,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闫尚民与被告都仁宝力格、德宝、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闫尚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尚民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尚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闫尚民负担。审判员 德  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格日乐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