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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光勋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302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光勋,男,1977年5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本案后,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光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光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金光勋因酒后驾车行为被暂扣驾驶证的情况下,又酒后驾驶黑色丰田轿车,从延吉返回汪清途径珲乌高速公路延吉北收费站入口处时,被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金光勋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8.32mg/100ml。被告人金光勋于2017年4月1日,因吸毒行为被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光勋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接出警登记表,现场照片,采血照片,涉嫌酒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金光勋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光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光勋具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劣迹,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光勋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现对被告人金光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光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邓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