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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牟平与宜宾市富贵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平,宜宾市富贵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XX华,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9日,住四川省长宁县铜鼓乡柏果四组。被执行人周天富,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5日,住四川省长宁县铜鼓乡长伍一组。本院依据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XX华与被执行人周天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XX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三、将被执行人周天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