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廷祥、侯玉兰诉被告宋殷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廷祥,侯玉兰,宋殷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169号原告:宋廷祥,男,1935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原告:侯玉兰,女,193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二原告指定代理人:张玉红,建平县沙海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宋殷合,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原告宋廷祥、侯玉兰诉被告宋殷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廷祥、侯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廷祥、侯玉兰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