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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丹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702号移送执行部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丹,女性。徐丹因销售假药罪一案(追缴罚金),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汉台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以下义务:1.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2.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丹所有的银行存款3050元;如无存款,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丹同等金额的经济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佳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