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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陈磊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63号罪犯陈磊,男,汉族,1991年6月3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磊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犯绑架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