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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潘志新与胡金球、李秀琼运输合同纠纷2017民终6872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琼,胡金球,潘志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6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琼,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球,住广东省五华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桓,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浪,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志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冠文,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秀琼、胡金球因与被上诉人潘志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10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秀琼、胡金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驳回潘志新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潘志新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李秀琼、胡金球与潘志新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最后确认运输费的过程中,均未提及迟延支付运输费需要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在此情形下判决李秀琼、胡金球向潘志新支付利息不公平。潘志新辩称,一审判决正确,李秀琼、胡金球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维持一审判决。潘志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秀琼、胡金球连带向其支付18523元运费及利息(利息以185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至李秀琼、胡金球还清欠款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李秀琼、胡金球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金球、李秀琼为夫妻,潘志新为其提供运输服务,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2月12日,双方就应付潘志新运费进行结算,并形成送货结算单一张,载明:“虾-润盛782元,虾-东盛17741元,合计18523元”。因李秀琼、胡金球此后未付款,潘志新向一审法院起诉成讼。一审法院认为,潘志新与李秀琼、胡金球之间有关运输服务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运输合同行为,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双方因此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情况,潘志新主张李秀琼、胡金球应向其支付18523元,李秀琼、胡金球对此不持异议,故潘志新相应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潘志新诉请李秀琼、胡金球支付从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的利息,因2015年2月12日的送货结算单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日期,潘志新也未举证证明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曾主张利息权利,故一审法院调整支持其诉请利息自其主张利息权利即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李秀琼、胡金球付清款日止。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秀琼、胡金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8523元给潘志新;二、李秀琼、胡金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8523元的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李秀琼、胡金球付清款日止)给潘志新;三、驳回潘志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2元,由李秀琼、胡金球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秀琼、胡金球应否支付欠款利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李秀琼、胡金球拖欠潘志新款项18523元,虽然双方于2015年2月12日形成的运输结算单中未载明具体的支付期限,但李秀琼、胡金球在潘志新20**年11月1日起诉时仍未支付该款项,其二人在无法定延迟支付事由的情况下长期拖欠上述款项,违背了诚信原则,且长期占用该笔资金,客观上造成了潘志新未能及时收回上述款项而产生利息损失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潘志新关于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李秀琼、胡金球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秀琼、胡金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秀琼、胡金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田绘审 判 员  汤瑞代理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徐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