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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敬平、张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平,张安,陈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4228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平,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安,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陈曙军,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张敬平与被执行人张安、陈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敬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安、陈曙军给付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42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