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航泽经贸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华贵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航泽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华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7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航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以南名御景家12幢101号。法定代表人:沈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善斌,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现住长春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华贵集团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长春市西安花园小区1幢103号。(注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系八镇跃进村三合堡屯)。法定代表人:于德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伯华,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上诉人吉林省航泽经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华贵���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1元(吉林省航泽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米志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