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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徐建勋、佛山市南海江浦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徐建勋,佛山市南海江浦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641号原告:董某,女,汉族,2007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李来斌,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群,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勋,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江浦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滨新区331号(住所仅作办公室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33860399。法定代表人:徐家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会展中心大楼二层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3088158E。负责人:廖中兴。委托代理人:何翠棋,女,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职员。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李珈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韵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