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卫华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卫华山,潘永辉,卫婷,张青峰,员新丽,僧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42号申请人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照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华山。被执行人卫华山,男,汉族,1953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潘永辉,女,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山,男,汉族,1953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卫婷,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青峰,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婷,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员新丽,女,汉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僧宏亮,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员新丽,女,汉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卫华山、潘永辉、卫婷、张青峰、员新丽、僧洪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卫华山、潘永辉、卫婷、张青峰、员新丽、僧洪亮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107168.87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81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