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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富红农资经销处与关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富红农资经销处,关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643号原告科左中旗富红农资经销处,个体户,经营场所科左中旗保康镇建设大街幸福路步行街西幢南2号。经营者冯克举,男,47岁,1971年11月9日,汉族。被告关海龙,男,45岁,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富红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关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科左中旗富红农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富红农资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富红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富红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宝 力 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呼日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