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900景厚文与蔡道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厚文,蔡道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3900号原告:景厚文,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告:蔡道喜,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原告景厚文与被告蔡道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景厚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景厚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景厚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