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执字第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结信用社与云南晋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成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结信用社,云南晋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成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结信用社。负责人:董旭,主任。被执行人云南晋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白塔路387-395号星耀大厦12层A号。法定代表人:许波。被执行人云南成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新亚洲体育城星都国际总部基地22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邢桥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结信用社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昆民四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兆龙审 判 员 周西昆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