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8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顺仪、邓兆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顺仪,邓兆伦,邓炳驹,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8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号一座101、102、103、2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77865172T。负责人张俊文。被执行人陈顺仪,女,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兆伦,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炳驹,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黎湖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403591-X。法定代表人陈顺仪。关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陈顺仪、邓兆伦、邓炳驹、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顺仪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1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邓兆伦、邓炳驹、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被执行人陈顺仪、邓兆伦、邓炳驹、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兆伦名下享有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委会怡乐路乐然居景华阁701房屋1/5份额产权,被执行人陈顺仪名下有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委会东平新城吉安道4号依云水岸30-39号楼0222、0452汽车位,上述房产均已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此外,经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顺仪、邓兆伦、邓炳驹、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顺仪、邓兆伦、邓炳驹、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顺仪、邓兆伦、邓炳驹、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85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候文彪审判员 王德华审判员 黄小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智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