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执字第1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琴与刘松、马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刘松,马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执字第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琴,女,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松,男,汉族,1956年2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马拢,女,汉族,1956年3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王琴与刘松、马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松有位于上蔡县蔡沟乡集北头南侧门面房6间(房产证号01××86)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松所有的位于上蔡县蔡沟乡集北头南侧门面房5间(房产证号01××86),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刘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松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松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变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