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赵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建民,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王东与赵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东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建民给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81600元、律师费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76000元及后续违约金、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16514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建民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赵建民名下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6110元。另,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赵建民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但因无车辆下落,无法作进一步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建民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建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东申请执行的给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81600元、律师费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76000元及后续违约金、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16514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现已执行6100元,其余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赵建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15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诗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