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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辖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梁红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梁红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辖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红新,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红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需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廊坊市广阳区。故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韩景录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呼 岩 来源:百度“”